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本公司服务,参照《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本公司在生产管理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 三)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公司各部室工作动态;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司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宣传板报等;
(五)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室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