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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咨询丨咨询院赴县(市、区)开展一季度“双公示”现场评估工作
本站作者:佚名     日期:2024年06月09日

  为扎实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双公示”)工作,解决信息瞒报、迟报、错报等问题。近日,我院受市信用中心委托,成立了“双公示”评估工作组,赴县(市、区)实地开展“双公示”评估工作。

  信用评估咨询丨咨询院赴县(市、区)开展一季度“双公示”现场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采用“线上监测+线下核查”方式,通过现场抽查、数据对比、查阅台账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数据上报情况开展全面评估。评估组通过抽查县(市、区)直部门,逐一核实“双公示”信息是否瞒报、问题数据是否整改,以“边评估边解疑”的方式与信源单位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有效机制,是反映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体现。

“双公示”工作背景的政策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四份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三)实施专项工程。

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进行分类管理,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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